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是伴随着网络表演(直播)行业迅猛发展而逐步成长繁荣起来的行业。无论是初期基于平台自身“公会”“家族”式的探索,还是后期或转型、或创业进入这个领域,在平台、主播需求和资本加持下,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以燎原之势,迅速占据网络直播行业产业链的重要一极。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底,国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已接近3万家,全部职业主播群体中,75%以上与经纪机构有签约合作。集合了主播管理、内容生产、广告营销等多重专业身份的经纪机构,创造出巨大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并已成为网络文化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已经形成规模,但多年来,这个行业长期处在监管的真空地带。近年来,在商业利益驱使下,行业滋生了诸多乱象。比如包装各种奇葩、审丑、卖惨等主播,策划制造各种噱头或出位事件,博取眼球,吸引围观和流量;制作、发布一些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以“自导自演”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以打赏排名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这些乱象违背了公序良俗,形成错误的价值引导,特别是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一直为社会所广泛关注,进而也导致行业及从业人员长期被贴上负面标签,社会认同度不高。《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实际上是补齐了对平台和主播两头强、中间弱的监管短板,明确准入门槛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也是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机构主体责任提出要求,也是让陷入“娱乐至上”“流量至上”内卷的行业降降虚火。
经纪机构衔接了平台和主播两端,办法明确了三方关系和责任,形成了层层责任传导机制,这意味着作为两端的签约主体,它对平台和主播都要负责。在平台侧,它需要遵守和配合平台管理要求,引导、把好主播的直播内容关,做好主播的管理、培训和服务工作。在主播侧,要采取有效手段核实主播身份,与表演者签订合理合法的经纪协议,特别是要加强对旗下主播的管理与约束,建立起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等多维度的培训体系和机制。这里我们需要看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有别于传统的演出经纪公司,稍具规模的机构签约主播往往从几百到上万人,除头部或重点培养的主播外,大部分都是线上签约,远程管理,它不是一种稳定的劳动关系,其日常管理、内容输出和培训效能确实存在现实考验;另外,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自身专职经纪人员素养良莠不齐,各机构建立起一支职业化和专业化较强的经纪团队迫在眉睫,1∶100的数量要跟上,质量更要跟上。
直播平台与经纪机构虽然是各自独立的主体,但其利益是高度一致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随着监管的日益“下沉”和深入,平台和机构应当形成有效互动。比如双方需要在合作中形成一致的网络生态价值观,在底线红线等原则性问题面前始终保持一致,鼓励优质内容的生产和播出;重视政府监管、尊重平台规则,实时共享、宣贯新的监管规则和要求;合力培训培养,正确引导旗下主播,为业务能力强,内容健康正向的优秀主播创造更多的展示舞台;共同维护主播合法权益,坚决清理违法违规主播;共同探索平台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机制,为信用等级优秀的机构倾斜更多优质资源,形成示范效应。 一个行业行稳致远,健康发展,离不开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净化的能力。《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提出了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等一系列要求。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的指导下,网络直播平台近几年的行业自律实践已经为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行业提供了借鉴和思路。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尽快建立起协会组织,并开展以下重点工作。首先要在《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行业管理措施,建立标准,确立规则。比如参考《网络主播警示和复出管理规范》,建立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失信名单”,网络直播行业进行联合抵制,拒绝合作。
在深入研究平台、机构和主播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制定《网络主播经纪合同规范》,细化和明确机构和主播的责、权、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避免各类“天价转会”纠纷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关注;其次是要开展行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强化诚信教育,压实其主体责任,指导行业建立统一、规范的经纪团队和主播培训体系,开展职业经纪人技能比武;其三是要引导行业积极承担起社会责任,联动开展一系列公益行动,在助力乡村振兴、文旅传播、青少年保护等公益活动以及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征程中作出贡献。 近日,中宣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有效遏制行业不良倾向,廓清文娱领域风气。各部委陆续出台相关监管措施,开展专项整治。行业要深刻地认识到,这是一次全局、全面、全行业的生态化治理,发展成果来之不易,需要倍加珍惜。只有回归“筑梦美好生活”的初心,以向上向善的姿态才能推动行业走得更扎实、更长远。 (作者系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秘书长)